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寬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寬信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江寬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竊盜││││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0日│99年10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913號│度偵字第18962│││││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536號│3446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25日│100年12月30日││├─┼───────┼───────┼───────┼───────┤│確│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100年度易字第│││││1536號│34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21日│101年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否│否│││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700號│度執字第2218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