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027號

原告 陳立為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4,28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