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58號原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月內,補正本件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及送達證書之柬埔寨文或英文譯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辦理;前項送達,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其送達之通知及裁判書類,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惟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為送達者,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囑託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送達者,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主文譯本。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2項為送達者,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條第1、2、3項亦有明文。準此,涉外家事訴訟事件,倘原告起訴後,未依受訴法院之要求提出翻譯本,核屬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此時,法院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不補正或逾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事件,被告為柬埔寨籍,且現在國外,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應依受訴法院製作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提出被告所屬國籍通用語文作成之言詞辯論通知書翻譯本,送交受訴法院,便於併同送達該被告所屬國之合法地址,以利被告從容應訴,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月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