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3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日上午9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及聲請人乙○○共新臺幣(下同
)三十萬元整。
二、給付方法:
聲請人丙○○部分:相對人當場給付三萬五千元,當場點收
無訛後不另給據。並自民國(下同)96年6月25日起共分十
三期,按月於每月各給付五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乙○○部分:相對人當場給付七萬元整,當場點收無
訛後不另給據,並自民國96年6月25日起共分十三期,按月
於每月各給付一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