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調字第3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36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日上午9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蘇姿月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丙○○ 到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及聲請人乙○○共新臺幣(下同
  )三十萬元整。
二、給付方法:
  聲請人丙○○部分:相對人當場給付三萬五千元,當場點收
  無訛後不另給據。並自民國(下同)96年6月25日起共分十
  三期,按月於每月各給付五千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乙○○部分:相對人當場給付七萬元整,當場點收無
  訛後不另給據,並自民國96年6月25日起共分十三期,按月
  於每月各給付一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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