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6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度店簡字第634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店簡字第63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1日下午4時在本院新店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桂興
  法院書記官 李文龍
  通   譯 林榮慧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94年3月18日向原告申請借
貸新台幣(下同)30萬元,依約被告應將所貸金額按月分期
繳納本息,若逾期一次即喪失按月繳納本息之權利,應將所
欠之借款一次清償;借款利率自第1期至第3期按訂約時公告
定儲利率指數1.57%加1.24碼固定計息、第4期至第6期按訂
約時公告定儲利率指數1.57%加17.24碼固定計息、第7期起
至到期日止,按當期公告定儲利率指數2.02%加29.24碼機動
計息,按月計付,並隨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機動調整之。另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對上開借款本息僅繳納
至95年6月15日止,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已逾一期以上,計
尚欠貸款本金256,465元,依系爭約定條款第4條約定債務應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全數償還,爰依約請求被告應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
據、催收款客戶往來明細表、呆帳交易往來明細、歷次定儲
利率指數等影本各1件為證。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主張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
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法官 黃桂興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1日
法院書記官李文龍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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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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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用│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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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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