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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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50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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