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正土地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 陳登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間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對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38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書記官洪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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