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5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呂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肆萬捌仟捌佰伍拾壹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壹拾叁萬貳仟伍佰貳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貳萬肆仟捌佰零貳元,及其中貳拾玖萬玖仟捌佰捌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