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等14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編號3至6所示4罪、編號7至8所示2罪、編號9至10所示2罪、編號11至14所示4罪,並於判決時分別經定執行刑8月、1年
4月、8月、1年3月、10年6月確定,有各該確定判決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經核各罪確屬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本件聲請符合規定,並以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2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刑/│(年月日)├────┬────┼────┬────┤備註││││有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徒刑│││(年月日)││(年月日)││├─┼──┼──┼────┼────┼────┼────┼────┼─────┤│1│施用│7月│97.06.25│本院97年│97.10.14│本院97年│97.11.03│編號1、2│││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所示2罪,│││毒品│││第3570號││第3570號││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2│施用│3月│97.06.25│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為有期徒刑│││二級│││││││8月。│││毒品││││││││├─┼──┼──┼────┼────┼────┼────┼────┼─────┤│3│施用│7月│97.07.10│本院97年│97.10.14│本院97年│97.11.03│編號3至6│││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所示4罪,│││毒品│││第3725號││第3725號││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4│施用│3月│97.07.10│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為有期徒刑│││二級│││││││1年4月。│││毒品││││││││├─┼──┼──┼────┼────┼────┼────┼────┤││5│施用│7月│97.07.2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品││││││││├─┼──┼──┼────┼────┼────┼────┼────┤││6│施用│3月│97.07.2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品││││││││├─┼──┼──┼────┼────┼────┼────┼────┼─────┤│7│施用│7月│97.05.11│本院97年│97.10.17│本院97年│97.11.10│編號7、8│││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所示2罪,│││毒品│││第3298號││第3298號││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8│施用│3月│97.05.1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為有期徒刑│││二級│││││││8月。│││毒品││││││││├─┼──┼──┼────┼────┼────┼────┼────┼─────┤│9│施用│8月│97.08.24│本院98年│98.02.19│本院98年│98.03.23│編號9、10│││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所示2罪,│││毒品│││第163號││第163號││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10│施用│8月│97.08.25│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為有期徒刑│││一級│││││││1年3月。│││毒品││││││││├─┼──┼──┼────┼────┼────┼────┼────┼─────┤│11│販賣│8年│97年6月│本院98年│98.11.26│本院98年│98.12.21│編號11至16│││一級│6月│間某日│度訴字第││度訴字第││所示4罪,│││毒品│││1176號││1176號││曾於判決時│├─┼──┼──┼────┼────┼────┼────┼────┤定應執行刑││12│轉讓│10月│97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為有期徒刑│││一級││間某日│││││10年6月。│││毒品││││││││├─┼──┼──┼────┼────┼────┼────┼────┤││13│轉讓│10月│97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間某日││││││││毒品││││││││├─┼──┼──┼────┼────┼────┼────┼────┤││14│轉讓│10月│97年6月│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間某日││││││││毒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