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71號原告 母志強 被告 蘇皇銑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陳薏伩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