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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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凱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達文西創新有限公司(下稱達文西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聲請人為僱傭關係,因相對人達文西公司積欠聲請人薪資及遣散費,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惟查,達文西公司業經經濟部命令解散,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又依公司法第24條、第13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解散之公司應行清算;除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次查,達文西公司為單一法人股東,其股東為香港商DavinciEdTech
Limited,公司設址於國外,此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達文西公司公司章程在卷可參。是以,本件支付命令須向達文西公司之清算人香港商DavinciEdTechLimited為送達,即須國外送達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行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