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代號:00000000號者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偵卷密封袋內之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訴訟代理人 劉瑩玲 律師被告 張豐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本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3號妨害性自主之刑事案件,經原告即代號:00000000者於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原告對被告如主文所示部分以外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經本院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而經本院以判決駁回(見本院同案號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至於原告對被告如主文所示之附帶民事訴訟,則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有罪在案,然民事請求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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