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上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上字第134號上訴人即原告0000甲0000姓名、住址均詳卷內資料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上訴人乙○○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63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被訴此部分犯行經無罪判決而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刑事部分經本院改判被上訴人有罪,民事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卓進仕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