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0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 筆 錄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訴訟代理人  郭曉鳴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梁永林

           住○○市○○區○○○路0段0號9樓

被   告  吳陳素月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

            號6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10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9,527元,及其中新台幣198,332元

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趙薇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