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5號原告基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507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李殷君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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