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4號原告己○○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 律師複代理人戊○○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蔣彥威 律師被告丁○○
甲○○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