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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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伯奇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