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調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小調字第287號原告 洪禎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高勝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民事起訴狀上被告高勝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高勝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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