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六八號上訴人好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彥戎 被上訴人向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偉民 訴訟代理人 黃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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