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桂林 選任辯護人 彭國書 律師
韓瑋倫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桂林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柒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桂林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7年7月2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7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吳秋宏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