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94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94416號聲明異議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凌忠嫄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陳佳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張禎庭 律師上列異議人因與債務人陳佳雯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拍賣條件是否點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前次拍賣均記載依現況點交,然本次拍賣以查無債務人現實使用部分為由不點交,有損債權人及債務人利益,應認為無不點交情事,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此有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明文可查。
三、經查,本院於111年8月5日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現場進行查封程序,新北市○○區0000地號位於泰山區大科一路301巷2弄95號建物東北方75公尺處之山林地,新北市○○區0000地號位於1128地號土地,距離泰山區大科一路301巷2弄95號建物東方180公尺處之山林地,以上二土地皆無路可達。此有查封筆錄在卷可查。又本院於112年10月25日命二造到院訊問,債務人代理人表示執行地號鄰近產業道路有作物,但作物非債務人栽種,也無法確認土地範圍,此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是本次拍賣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部分無路可達,應無從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而鄰近產業道路部分有栽種作物亦非債務人所栽種,均非債務人佔有,故無從將拍賣條件定為依現況點交,據此,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111年司執字094416號財產所有人:陳佳雯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北市泰山區自強112840494.18全部150,000,000元備考2新北市泰山區自強1138179.81全部600,000元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