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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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
上訴人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國立嘉義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
被上訴人 賴治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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