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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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15號

上訴人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被上訴人國立嘉義大學

法定代理人 林翰謙

被上訴人 賴治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林福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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