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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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黃月圓張騰日 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張騰日(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死亡,查繼承人即債務人張黃月圓(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未於法定期日內聲請拋棄繼承,依法債務人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合先敘明。

㈡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2%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2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2%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2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26%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2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82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2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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