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騰日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張騰日(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死亡,查繼承人即債務人張黃月圓(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未於法定期日內聲請拋棄繼承,依法債務人限定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合先敘明。
㈡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82%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4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29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0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2%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3,2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案外人張騰日與債權人簽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26%計算,案外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案外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1,26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4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82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6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2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2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400元
自民國113年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5292元
自民國113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23241元
自民國113年2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171267元
自民國113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