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