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6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裁定羈押被告,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斟酌本件被告假冒司法人員,數次向被害人詐取財物花用,所為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司法威信,犯罪情節重大,被告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在案(應執行刑),應足認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故,著自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被告羈押二個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