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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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5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榮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52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博鈞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