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告乙○○上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告乙○○上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楊晴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