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99號原告甲○○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