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建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叁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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