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632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蔡幸樺 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謝文婷
蕭吉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炎煌┌───────────────────────────────────┐│股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6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9││├──┼─────────────┼───────┼───┼───┼──┤│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1│15││├──┼─────────────┼───────┼───┼───┼──┤│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NX00000000│1│3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NX00000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