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世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世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世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7年5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恐嚇、攜帶兇器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易字第1228號、98年易字第324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確定,並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復因搶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98年訴字第4073號、98年訴字第4074號、98年訴字第4446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年8月、1年確定,並經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和前述有期徒刑1年5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8年12月10日起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2月1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月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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