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撤緩偵字第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投注單拾肆張、傳真機貳臺、錄音機壹臺、錄音帶陸捲、計算機貳臺、帳冊貳本、存摺壹本及投注轉出單之帳號單壹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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