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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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1465號
原 告 吳癸英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水電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綠色小鎮健
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7
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4,0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