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斗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刑志凱
被 告 楊亞軒
陳麗美
楊凱民
楊凱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楊凱民、楊凱仁應於繼承 楊樹川 遺產所得範圍內,與被告楊
亞軒、陳麗美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九年一月七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八年七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楊凱民、楊凱仁於繼承楊樹川遺產
所得範圍內,與被告楊亞軒、陳麗美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