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155號原告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源朋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玖昌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肆萬叁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
書記官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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