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債務人 曾建銘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
1.陳明債務人毀諾時點、當時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毀諾當時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債務人與配偶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年12月至100年9月、101年1、2、4月薪資單或薪資明細表到院。
2.說明債務人配偶現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其101年度薪資單影本到院。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99年12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99年及10
0年分別住於何處,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陳報債務人現執行或訴訟事件繫屬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到院。
6.提出債務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7.請說明債務人每日工作內容,有何使用車輛之必要性,並說明其現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8.債務人聲請狀內所載生日日期與戶籍謄本所載日期不一致,請說明或更正之。
9.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⒑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⒒說明債務人與配偶如何分攤對子女之扶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