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 林睦幸 等270人代理人 周安琦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錫琛 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代理人周安琦律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聲請人出具之合法委任書,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本件周安琦律師以聲請人林睦幸等270人代理人名義於101年
2月17日提起本件聲請,聲請狀未經聲請人本人簽名,並未提出經聲請人合法授權之委任書,其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雖周安琦律師略謂其前於民國100年(應為101年之誤)
2月10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見本院卷第60頁),故委任書正本附於該案卷宗,惟周安琦律師前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與本件並非同一聲請事件(按聲請事件無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出具之委任狀係因該院101年度聲字第31號事件而呈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者,自難以該案曾出具委任狀,即謂本件業經合法授權。茲限代理人周安琦律師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出具之合法委任書,逾期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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