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705號上訴人 蕭簡秀球 訴訟代理人 蕭孟安 被上訴人信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琦 訴訟代理人 曾海光 律師上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鄭威莉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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