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苗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