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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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監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監字第7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巷10十街1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地方法院__分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即夫妻之住所地係在,依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第577條第1項規定、應由台
灣地方法院__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1聲請人聲請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2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家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