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2068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豐民 (原名: 張峯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經查,為:張豐民(原名:張「峯」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