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債權人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逸宏 債務人泰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益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零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445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6年4月18日│473,546元│106年4月18日│HA0000000│├──┼─────────┼───────────┼───────────┼───────────┤│002│106年4月18日│137,301元│106年4月18日│HA0000000│├──┼─────────┼───────────┼───────────┼───────────┤│003│106年4月28日│516,120元│106年4月28日│HA0000000│├──┼─────────┼───────────┼───────────┼───────────┤│004│106年4月28日│243,230元│106年4月28日│H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