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秋月
陳年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80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10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秋月、陳年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8010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下同)4,860元,係當場賭博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秋月、陳年豐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4月28日以105年度偵字第8010號緩起訴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賭資4,860元,係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黃秋月、陳年豐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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