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56號聲請人 朱美榮 即 郭宗熙 之.訴訟代理人 郭功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股票│1│214│├──┼───────────────┼────────┼──┼──┼──┤│002│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股票│1│135│├──┼───────────────┼────────┼──┼──┼──┤│003│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股票│1│244│├──┼───────────────┼────────┼──┼──┼──┤│004│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股票│1│221│├──┼───────────────┼────────┼──┼──┼──┤│005│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1-NX-000000-0│股票│1│236│├──┼───────────────┼────────┼──┼──┼──┤│006│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2-NX-000000-0│股票│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