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49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煜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