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莊素英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鄒沛潔
法定代理人 呂學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