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4號

上訴人即

原告 莊素英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鄒沛潔

福益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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