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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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06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呂玉麗
輔佐人江俊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806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輔佐人之年籍資料更正如上列當事人欄所載。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之輔佐人年籍資料有所誤載,且此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佑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