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61號
聲請人 鄭崇文 律師
被繼承人 曹愛玲 (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為新臺幣50,000元,由被繼承人曹愛玲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631元,由被繼承人曹愛玲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曹愛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208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曹愛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基於管理職責,分別至新北○○○○○○○○調取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閱卷、申領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聲請公示催告、查詢有無大陸地區人民為繼承表示、製作遺產清冊並公證、申報遺產稅、參與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務。現因聲請人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明參與分配,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強制執行法第29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代墊費用1,631元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2107號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度司繼字第2087號、112年度 司家 催字第69號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多為例行性事務,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又被繼承人僅遺有動產,財產狀況尚屬單純,復斟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時間長短、管理遺產事務之性質、內容及勞心勞力付出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1,631元(含閱卷費92元、戶政規費45元、郵資44元、公證費用1,450元)乙節,業據其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費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