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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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附民原告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附民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附民被告 侯琮壹
鄧淞元
釩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可妤 附民被告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附民被告禹介夫
蘇陳信
許育人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附民被告 禹介民 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禹介民刑事案件通緝中,本院待其緝獲到案時,再行處理,併敘明之。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