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漢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本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公告於鈞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年3月27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該日公告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7月29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8年
7月27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寶霞┌──────────────────────────────────────────────┐│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1│翔新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民國108年2月5日│661,500元│AI0000000│漢克股份有│││限公司呂明│行東桃園分行││││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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